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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
发布时间:2023-04-27 点击量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学校的仪器设备(固定资产)属国有资产,是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等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。

    第二条 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归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做到合理配置、物尽其用,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。

    第三条 实训中心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现代化专业建设的需要,组织校一级设备购置项目的申报和论证,编制年度或学期设备购置计划

(二)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部门定期进行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,督促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工作

    (三)负责仪器设备的审核管理、帐务管理、协助使用部门办理转移、报废处置和投资效益考核

(四)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

(五)协同有关部门作好设备管理和实验员年度考评工作

(六)负责仪器设备数据统计和报表编制工作。

第四条 实训中心是学校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,负责对其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;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其管理职责包括

   (一)根据学校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,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;

   (二)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仪器设备,进行日常的使用、管理和维修维护;

   (三)根据需要按学期或年度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

   (四)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,建立所管辖仪器设备明细账和使用卡片;

   (五)根据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,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、易耗品使用情况进行清查,保证账、物、卡相符;

   (六)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报表,仪器设备处置的具体意见。

第二章 设备范围、分类和编码

第五条 仪器设备的范围

(一)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、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、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、科研设备(包括配套设施和计算机软件),列入固定资产管理

 (二)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及单价虽不满十万元,但在国内尚属稀缺的仪器设备,均定为大型、贵重、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管理

(三)能独立使用、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单价在800元以下(不含800元)的教学、科研设备,属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

(四)能独立使用、但是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易耗品管理

(五)教学、科研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,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等教学设备。

第六条 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分类和编码,进行入账、建卡和登记。所有仪器设备从购置验收后,资产管理处负责打印设备卡片,实训中心安排实验员进行登记建档。

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增加(购置)

    第七条 仪器设备的增加,主要是指购置、建造、自制、受赠、调拨和划转等活动,所引起的仪器设备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。

第八条 购置仪器设备,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和专业设置情况;按照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需要,统筹规划,合理配置要保证重点,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。

第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,应在学校统筹规划和资金预算的基础上,制定年度或学期购置计划,严禁非计划购置和超支超用。

第十条 购置仪器设备,由各系(部)申请,报给总务处按规定进行购置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购置和先购后报。属国家专控商品的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。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,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和法律咨询制度,认真签订并依法履行。

第十一条 新增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的验收,办理建账、建卡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,财务部门才能凭手续报账。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和性能的把关,实训中心负责对检验的仪器设备外观、数量、质量、附件、技术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,登记备案。

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

 第十二条 各占有、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对仪器设备赋有管理和维护、使用权,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保管、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制度和管理细则。落实安全防护等措施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潮、防尘、防锈、防蛀等方面的工作。

 第十三条 对仪器设备的检修、维护和保养,应做到及时和经常对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(十万元以上)要定期检测和校验,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,防止发生事故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对大型、精密、贵重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,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、责任到人。并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 购置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(十万元以上)的文件和技术资料,应及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和保管。

第十六条 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,一般不得对外出租、出借,确需出租、出借时,应由借单位提出申请,需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到实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双方必须填写《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,一式两份管理员必须借用登记表的借用时间将仪器设备追回。

第十七条 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制度。积极推行实验室开放,对长期闲置、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,应及时进行调配以提高其使用率。

第十八条 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的仪器设备,对其长期占用和使用的仪器设备,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学校内部发生仪器设备交接转移时,应符合如下规定:

    (一)机构调整发生仪器设备转移时,由实训中心汇同双方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,办理交接手续;

    (二)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,应在上一级设备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;

 (三)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,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,变更记录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时,必须及时交清所使用的仪器设备,办理交接手续

 (四)若仪器设备需在部门内转移时,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,报实训中心处理;若部门间转移时,由接收方提出申请,经转出方领导同意后,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报实训中心备案处理

第二十条 发生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情况时,管理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实训中心负责人和部门领导汇报情况。部门应及时追查原因,认定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并书面报告实训中心,以便进行处理。

第五章 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第二十一条 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“三好”(即管好、用好、完好)、“三防”即防尘、防潮、防震)、“四会“(即会操作、会保养、会检查、会简单维修 “四定”(即定人保管、定人护、定存放、定期校验),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,无跑(气)、冒(烟)、滴(水、油)、漏(水、电)现象发生。

第二十二条 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。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(说明书、合格证、电路图、附件清单、装箱单证等)及设备技术卡片(验收报告、维修、校验记录等)。

第二十三条 使用仪器设备,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,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。

第二十四条 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使用,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的,则不用高精密度仪器设备,做好合理使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仪器设备的专、兼职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,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、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。

第二十六条 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。发生故障及时送修,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原则上小修不出校,大修报请领导审批后进行。

第二十七条 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,如确需拆改应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,在保证教科研工作正确进行的前提下,使用单位经批准可以承担校外单位的实调。

第六章 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

第二十九条 实验员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人。

第三十条 学生或指导老师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应追查责任,由学生或指导老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第三十一条 实验实训期间,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,应追查责任,由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第三十二条 实验室之间需要进行仪器设备调剂的,需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七章 仪器设备的处置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,包括无偿调拨、出售、投资、报废、报损等情况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 处置仪器设备要符合以下程序:

    (一)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处置申请书;

(二)使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;

(三)实训中心审核或根据需要组织进一步的技术鉴定;

(四)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;

(五)价值较大(二十万元以上)的,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根据批复处置仪器设备。2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学校负责处理后,由实训中心进行备案、保留原始资料,并取消卡片和办理仪器设备报减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 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应及时、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

门,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六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行,由实训中心负责修订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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